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债权债务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

2.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3.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

4.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5.注意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的注意事项有:

1、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2、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3、被转移的债权债务确实可移转;

4、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公司注销后债务偿还的问题有哪些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偿还问题: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键咨询
  • 178****54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0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0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1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0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17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7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3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2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1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7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债务中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债务中担保应注意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我朋友现在打算债权转让了,但是不知道担保合同应该注意那些问题请问担保转让债了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核心内容: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59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权债务中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债务中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以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知识延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是的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们公司的业务员现在要去催收公司之前借出去的钱,担心债务催收的时候犯法了,想知道公司债务催收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做好充分的准备。催收人员一定要对债务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对方的态度及履行能力、对方可能提出的理由等,这样才能够有备而战。
2、注意催收人员的选择。不同的人员催收的效果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员工催收的效果越好,法律事务部人员的催收效果比营销人员好,律师催收的效果比非律师的效果好,所以在人员选择上也要注意。很多企业人员选择上不注意,要么就是由业务人员单打一,从头到尾由业务人员来单挑,要么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企业领导齐上阵,组织一个很多人的队伍上门讨债,要么就是一发现不良债权,直接交给律师起诉,根本不考虑与对方的协调沟通,这种种方法无疑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在人员选择上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次序,要根据情况设计好人员的配置,以保证最佳的效果。
3、加强沟通,求同存异,解决问题。催收人员要善于把握对方的心理,从心理上拉近与对方的距离,对于对方能够提出的有一定合理性的意见和要求,要尽量给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委婉拒绝。催收人员要耐得下性子,忍得住气,把握对方的心理,力争和平解决问题。
4、适当的运用造势战术,与对方打心理战。催收人员要学会虚张声势,给对方造成错觉和压力,往往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前所述,一个债务企业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是有限的,谁施加的压力越大,谁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就越高,而这个压力主要是来源于债务方的心理感受,所以追债务的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利用一些必要的方式,给对方形成错觉,来增大对方的心理压力,从而尽快的讨回不良债权。
5、注意观察了解债务人的情况,收集证据,形成判断,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催收人员不但要着力于催收债务,更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债务人的情况要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判断,以供决策者决定下一步的对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债务中担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需要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债务中担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朋友去年帮他同事担保借了一笔钱,现在对方债权转让给其它人,想问一下债权转让 担保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核心内容: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59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债务注销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