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不想给抚养费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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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女方提出离婚不想给抚养费如何解决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女方提出离婚不想给抚养费如何解决

一、女方提出离婚不想给抚养费如何解决

女方提出离婚不想给抚养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是否会坐牢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不会坐牢。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男方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女方有执行能力拒不支付判决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罚,但是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除非女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存在下列严重情节的,才会构成犯罪,会坐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判决离婚抚养费如何给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女方提出离婚不想给抚养费如何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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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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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唐某,女,XXXX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富塘乡**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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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熊XX,XX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男XXXX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122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佳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06年在一起同居,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10年10月2日生儿子李**。2010年6月25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感情不合,2014年5月5日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现今女儿李**实际上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实施家庭虐待,女儿李**不敢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第月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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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的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力,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系同村人,双方于2006年同居生活,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10年6月25 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日生儿子李**。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14年5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李**不好,女儿李**不愿随被告李**生活,实际上一直随原告唐家璇某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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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推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所生女儿李**由原告唐某自行抚养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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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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