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什么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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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什么事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什么事项

一、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什么事项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一人公司解散公司的钱归什么

一人公司清算以后优先清偿下列债务,剩余资产归自己所有。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一人公司剩余资产归该个人所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公司章程和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所调整的范围不同,公司章程所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表决事项,而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对于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什么事项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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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理。建立公章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公章使用登记,合同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盖章,合同复印一份交财务,合同原件由专人保管。公章带出公司,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领用人书面提出申请,领用、归还时签名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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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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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
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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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盖章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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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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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效力不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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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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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2实务分析  从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看,可分为股东自主决定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两大类。股东自主决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前约定与事后达成解散决议两类,而事前约定则包括预设的营业期限届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理想状况下,公司可以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由股东决议解散而寿终正寝。但实务中,伴随着公司利益之争愈演愈烈,个别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想通过解散来保护权益、降低损失时,顺利解散越来越难。这种情况在中外合资、国企与民营合作、原始股东与财务投资者、大企业集团与小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多有发生。例如:  1)有的投资机构以高溢价投资某公司,对公司投资的资金远超过原股东的投资金额,但持股比例远低于原始股东且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当被投资公司、原始股东违背诚信,无心经营,挥霍投资机构的资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束手无策”。  2)有的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方以技术投入,中资方投入大量现金及实物资产,但企业被外资方控制,当实际控制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利益受损方的救济手段往往显得孱弱无力。  一般而言,公司非常规解散,股东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失,所以解散并不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优选方案。但是,当以上情况及类似情况发生时,受损股东如可按程序解散公司,至少可降低损失数额并阻止损失的进一步发生。基于此,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授权,在公司章程中补充约定解散事由,在非常态下通过解散公司降低损失。3操作建议  公司解散是把双刃剑,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降低损失,也可能使部分股东以公司解散为由损害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将何种情况列为解散事由,不一而足,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是,笔者认为,股东预设解散事由应极其慎重,须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12执行董事的职权1法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简要分析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13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14附公司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该部分内容由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编辑,在此表示感谢。1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2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就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以上是关于新三板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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