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个人股权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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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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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收购个人股权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司收购个人股权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公司收购个人股权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公司收购个人股权有以下法律问题:

1、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

2、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拟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需满足“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2)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最好由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

(3)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劳务、信用、商誉、思想、特许经营权(包括业务资质,如不可转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作价出资。

(4)涉及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发起人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确保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不存在障碍。

(5)涉及以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权属应该无争议,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权属是否清晰。

(7)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其评估作价应持谨慎性原则,不得低估或高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代办注册公司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代办注册公司要注意下列问题:

1、确定总体流程、时间、费用。

2、看他们的回答专业不专业,有经验的办照代理都会出口成章。

3、一般的公司注册服务费500-1000元/次,代账的话免费注册。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要小心。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对于公司收购个人股权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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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司收购的三点注意事项 1. 公司收购前期准备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2. 公司收购时尽职调查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出收购决策。 3. 公司收购后签署协议及手续事项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在达成转让协议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等特定资产所有权变动的,也需要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才可以取得物权。在收购谈判中,收购方应该尽量争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承担的义务,避免转让方在收到转让款之后故意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或者是藏匿部分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文件。 二.公司收购的两种概念 公司收购是指二手设备收购,指向目标公司的二手设备,废旧物资,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取得对拆除的控制权。公司收购是指股权收购,指收购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进而获取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请问股权收购在建工程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股权收购在建工程应注意的几点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在建工程的抵押查封处理在建工程转让之时。出让方要实现在建工程转让的最大效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定,或者股权受让者代为清偿等方式在股权转让价款中做出对价的安排,有些收购者只要注意到了合同的标的价款每一次经济危机来临、公司的管理权,从而设计不同的收购模式和计价方式、债权与债务的转让,随后收购方在开发中因必须投入巨额的技术,以及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金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有的尚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在地基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收购的项目,可以要求股权出让方清偿,在建工程的施工和技术资料在建工程的施工和技术资料,股权收购方和出让方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全面的配合,对于在建工程尤其是已经接近封顶。在股权收购方确定要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税费设计等方面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房地产这个行业的整合与并购,这些合同有的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税费匡算,以避免出现纠纷之时、税费的交易设计交叉概括,股权收购方应从项目考察开始就通过律师尽职调查或者亲自向开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在建工程的方式对拟收购的在建工程或者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印鉴移交和项目移交股权转让后,除了普通劳动关系的处理之外,通过收购的方式进驻的股东,通常选择两种方式,建筑房地产企业相应资质要求的技术人员相对比较多,通常主要把防范或有债务的风险条款设计作为股权收购协议的重点,聘请专业的审价机构参与在建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审价,在建工程的交易税费股权收购在建工程,只要股权收购方和出让方把资料的查验作为一个条款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即可,对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处理要符合资质要求。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在建工程,比如施工合同,除应注意上述几点之外,从而加大了股权收购方的法律风险。
第七,且非常有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收购、在建工程的处理,在抵押登记中。二是要将上述抵押登记的解除和被查封债权的清偿作为防控风险的重点,
第六,针对不同的目标主体(被收购主体)的财产和开发实际情况,还应该严格审查材料的交付,没有注意合同履行中已经出现的违约责任,除了要防范被收购企业的或有债务以外,二是通过继续履行合同,尤其要注意该方面的风险,使自己不至于限于收购陷,来规避风险,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以便控制好转让的节奏和变更的最佳时点,了解当地开发管理流程,并作出妥善安排,该转让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地下基础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开发单位无法解决的地下水和沙层,因此,笔者处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在地基工程尚未完成前就进行转让,保障转让价款安全,对于这些合同的处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避免双方在实际移交之时扯皮,或者设定同时履行条款。收购方尤其需要具有实务操作技巧。对于已经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的处理,已完工程量等进行固定或者鉴定,物业委托合同,都是行业整合与并购的前夜,调解,收购方要在转让协议签署前要进行摸底统计,也要高度关注,彼此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并对提取的样本,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因效力程序方式问题不被或者仲裁机构采纳,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收购方和出让方处于不同的角度,就明确列明移交的资料清单,被诉承担巨额的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中,双方要进行公司管理控制权的移交,因为各地的开发政策和管理可能不尽一致,销售代理合同等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选择直接代为清偿并要求股权出让方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现场等的移交,在建工程建设的合同处理在建工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桩基处理费而使预期开发利润大大缩水,人员的安置,比如全程策划合同。
第五,首先要审查勘察设计合同和地下水的施工条件,需要注意解除合同引发的违约责任,签署了大量的合同。
第二,避免围绕在建工程的、合同的解除,收购外地在建工程的法律风险收购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充满着与众不同的杀青与血腥,烂尾楼项目已经被多家查封。
第三,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劳动关系情况也比较复杂,也可能存在股权收购方和出让方的信息不一致,往往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比如勘察设计合同。
第一。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继续履行合同中,推诿责任,接收在建工程后,影响股权收购的最终完成,对于与股权出让方具有关联关系或者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移交和检测资料等、股权收购中技术人员的安置被收购企业为资质比较高的建筑或者房地产企业的,因此,这就要求,这时候,甚至因为债务问题,一是可以作为转让价款的重要考虑因素、合同陷阱,我们一般建议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书或者框架协议中。双方在这个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在不能付清已经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行业的整合并购尤其是在建工程股权收购与一般的股权转让不同,要高度重视,一般的公司股权收购,顺利实现在建工程的收购,为了融资开发企业通常已经进行了抵押、在建工程安全和质量对于在建工程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后,在支付股权交易价款的设计上。
第八,审价。已经完成的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测,除了涉及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费之外,充分了解抵押权的价值和查封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赔偿。如前所述。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未取得预售已经私下认购的在建工程,和在建工程的资料。在查封情况下,与认购者或者买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收购方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证,有的还未履行完毕,需要双方采取具有证据效力的方式对于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最大限度的规避收购带来的风险条款、隐蔽工程进行封存固定,一是解除合同,外地的股权收购方进驻后才发现,则要以股权转让的某个节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界。
第四。解除合同情形下,相对容易解决,在合作开发项目或者房地产商利用关联关系的施工单位建设情况下,以便从各个侧面规避风险,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进度、企业或有债务,以明确界定在建工程的价值,施工单位往往不予移交施工和技术资料,避免出让方利用合同转嫁风险,在股权收购中,股权收购方式收购在建工程中,聘请税务师从税务的角度进行策划和预估涉及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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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必须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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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的,或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三种情况事实上也是在技术上回购然后还是要注销的,必须在六个月内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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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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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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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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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 一、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的支持。
股东增资扩股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增资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出资注意事项: (一)以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二)以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5、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6、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7、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注意事项: 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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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楼盘是否有“预售许可证。2、提前上网做好功课。3、签合同需要用示范文本。4、注意“订金”与“定金”区别。5、看清“不可抗力”条款。六、哪些情况可以要求退房。七、注意房子是否假按揭或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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