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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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简述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简述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一、简述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是:根据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起的作用,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简述医疗过错鉴定中的轻微责任是什么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简述监狱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监狱医疗纠纷的特点如下:

1、频发性,社会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

2、复杂性,该纠纷涉及主体颇多,包括患者、家属、监狱、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等。

3、社会性,监狱医疗引起的社会讨论度很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对于简述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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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时段要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时段要如何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鉴定时段如何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一)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构成和人数。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医学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以挂号邮件送达医学会的签收或送达签收日为准计算)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科学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医疗事故争议有厉害关系的;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六)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用电脑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用电脑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七)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八)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九)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十)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十
一)从其它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十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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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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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损害鉴定时段应该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鉴定时段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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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一)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构成和人数。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医学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以挂号邮件送达医学会的签收或送达签收日为准计算)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科学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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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医疗事故争议有厉害关系的;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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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八)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九)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十)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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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损害责任所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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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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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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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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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有时受害人及其亲友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侦破或未能追回受损财物,便对公安机关不满,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有的甚至产生对社会的极端报复心理,滋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3、传统侦查的冲击波。
此类诈骗案件作为新型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特点,使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分离、犯罪所得在异地实现,给“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且侦破过程涉及银行、电信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在管理上是“以条为主”,使得地方公安的侦查方式难以在上述部门顺畅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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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有时受害人及其亲友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侦破或未能追回受损财物,便对公安机关不满,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有的甚至产生对社会的极端报复心理,滋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3、传统侦查的冲击波。
此类诈骗案件作为新型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特点,使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分离、犯罪所得在异地实现,给“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且侦破过程涉及银行、电信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在管理上是“以条为主”,使得地方公安的侦查方式难以在上述部门顺畅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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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损害违约责任与医疗损害损害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之处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两者在主要构成要件方面基本相同,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标准。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选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并诉请予以保护。具体说,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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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简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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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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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对单位妨害民事诉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规定不尽合理,司法建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待研究。
对单位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民诉法规定为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的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我们应该认识到,单位在作出拒不协助人民执行、取证等行为时,往往不是其主要负责人能够直接决定的,再者直接责任人员该如何把握,是人民认定还是由单位认定?如果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无被执行能力,会不会更加加重执行压力?因此,笔者认为,被罚款的对象应该直接是单位,如果单位拒不履行,也便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并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司法建议的规定过于笼统。其一司法建议向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有关机关有无具体的范围?有关机关涉及人员涉及行政、事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又会不会接受司法建议?其二,司法建议不能是只发不管,发出之后有无后续的跟进措施,或者有关机关是否要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回复,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才更具有操作性。
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弹性太大,具体在实践中该如何把握。
新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和单位罚款的数额上限进一步提高,但伴随其中的是幅度弹性太大,实践中该如何具体掌握的问题。钱多、态度差就多罚,钱少、态度好就少罚的工作思路肯定不对,但在实践中却又往往如此。笔者认为,罚款金额应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严重程度挂钩,譬如对人民造成的社会影响,当事人应该妨害行为利益受损的程度等。
三、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的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具体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多长。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民诉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并没有规定在接收决定书之后多少日内提出申请。实践中一般是三日,但该三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再者复议必须向上一级人民申请,若是省高院作出的决定,申请复议则必须向最高院提出,三日的时间是否过短。如果确实条件所限,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人民是否应该予以转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该申请期限应该明确,并对申请复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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