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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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

一、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

抵押担保有诉讼时效,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所以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若权利人没有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该权利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是不是有效

用法律明确禁止抵押的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是无效的。因为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财产;

(五)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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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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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
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的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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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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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的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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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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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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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基础:第三十二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某些问题上的应用”的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的担保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时期被认为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表现6从性能的主要债务的到期日期时间几个月。担保合同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并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二年为不明确的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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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 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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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为了保障能够顺利拿到借款或是贷款,有些人会将自家车子或是房子等拿去抵押,抵押的同时需要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由于是抵押担保,通常还需要再走一步,做好抵押登记。但是,有些人在拿到借款之后,如果债权人也没有要求的话,一般会忽略办理抵押登记。其实,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已经签订好的抵押担保合同在怎么说都是有效的,不会因为没有加个抵押登记就没有效力。所谓的抵押担保合同就是一种合同,因此它有没有效力得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判断,按照规定,抵押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如下几个:
1、抵押担保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早订立合同时,都已经是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抵押担保的权利或承担抵押担保的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分类,还有如下几项规定:

1)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2)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两个当事人都对做抵押担保的意思是真实的。要是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为此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会变得无效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
3、抵押担保合同不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要求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一定法人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去订立。
4、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要确定或是可能。这个就是说,你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人,不管是哪一方都能够按照合同上说的去做的。另外,需要注意地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有效,但没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生效。所以,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就能够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屋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没有房产证的抵押担保合同一定是无效的。
2、因为既然没有房产证,当然也就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登记的抵押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4、《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5、《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6、《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7、《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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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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