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孩子再离婚孩子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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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有了孩子再离婚孩子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了孩子再离婚孩子怎么办

一、有了孩子再离婚孩子怎么办

有了孩子再离婚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两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八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签订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也可以对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进行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几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办不了离婚手续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有了孩子再离婚孩子怎么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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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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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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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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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后再次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么向最高申请再审
一、提交诉状的形式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
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
1、刑事申诉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诉期限
1、刑事申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再审立案意见》
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管辖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审查处理。未经终审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或上一级人民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驳回之后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再审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但可以向申请抗诉。民事诉讼再审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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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再婚能生二胎吗再婚生育政策,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再婚生育有什么政策的,只有各地方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地的相关情况制定。对此,在此附上有关一些地方的关于再婚生育政策规定。因此,只要满足当地关于二胎的政策,那么在丧偶之后再婚的也是可以生育二胎。 二、再婚生育相关政策江苏省有关再婚生育的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吉林省有关再婚生育的规定: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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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撤诉后再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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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诉状的形式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
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
1、刑事申诉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诉期限
1、刑事申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再审立案意见》
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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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
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审查处理。未经终审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或上一级人民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五、申请再审驳回之后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再审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但可以向申请抗诉。民事诉讼再审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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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缓,如果再减刑,再表现好再减,会怎样
[律师回复] 《刑法》修改死缓犯减刑规定实施如被“限制减刑”至少要坐20年牢据介绍,按照此前的《刑法》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14年可出狱。对此,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别悬殊。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可限制减刑。即指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二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根据规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慎杀”是立法本意,无庸解释;而“少杀”则是最高院随意突破司法解释权,将其偷换为实质上的立法解释权!“慎杀”是立法本意,无庸解释;甫伐颠和郯古奠汰订咯而“少杀”则是最高院随意突破司法解释权,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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