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证据的种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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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毒品犯罪的证据的种类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毒品犯罪的证据的种类有什么

一、毒品犯罪证据的种类有什么

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如下: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抓获时间、地点、方式、经过、毒品的照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毒品高度隐蔽的照片、录像证据、犯罪嫌疑人接触的包装袋上的指纹、掌纹证据、是否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等。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送检毒品的流程表、鉴定书、毒品检验报告等。

(4)证明涉毒资金往来及执行财产刑应当具备的证据。

(5)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交通住宿记录等。

(6)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调取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书面材料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有毒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有什么特点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的特点如下: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拱、翻供情况多。

(三)获取物证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对于毒品犯罪的证据的种类有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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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类型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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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什么犯罪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颁布的《品管理办法》规定:“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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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算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别。
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品生产管理办法》、《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品和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目前,关于品种类规定了128种品。种类表规定了99种。在我国的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规定的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发布的对品和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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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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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是什么犯罪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贩卖毒品罪属于刑事犯罪类型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品、的。
贩卖毒品罪的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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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毒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别。
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品生产管理办法》、《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品和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目前,关于品种类规定了128种品。种类表规定了99种。在我国的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规定的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发布的对品和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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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有几种类型
1、消费型毒品犯罪。2、经营型毒品犯罪。3、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4、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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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贩卖毒品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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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与证据种类该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物品与证据种类该怎么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空间,都必然要触动、影响或者改变客观外界,在客观外界留下“印记”。这些‘印记’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一是“印刻”在物品之上。
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某物品与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联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不是该案的证据。也就是说,物品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物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方面的,并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特征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所以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种类也是多样化的,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然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些人不能正确理解物品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的诉讼证据种类的特有意义,从而导致对物证的概念争论不休,对物证与书证的划分标准也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主张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的诉讼证据种类。
有观点认为,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它待证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另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种关于物证的定义虽然指出了物证的表现形式,即物品、实物或者痕迹,但其外延过宽,实际上是指以物品作为待证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即实物证据。根据这种定义,凡是以物品的形态表现出来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均属于物证的范畴,不但包括通常所说的物证,而且包括书证。其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物品可以产生多种证据种类,也并非所有的物品都能够作为物证使用。物证作为一个种类的诉讼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同其它种类的证据存在着区别。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例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是以它们存在于犯罪现场而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对匿名信书写人的认定,是通过匿名信的字迹特征来进行的;对毒品、毒物等是以它们的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证是以其中所记载或蕴涵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的某物品是以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则该物品为书证。物品对书证来说,只是一种必要的载体。与此相反,物证没有思想内容,物品本身就是证据。倘若某物品一方面以其外部特征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也起证明作用,那么,这一物品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对一份匿名的敲诈勒索信,当它以其上的字迹特征来证明谁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它是物证;当它以其文字内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敲诈勒索罪的时候,它是书证。书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载体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书证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证明作用的来源,而表现其证明作用的外在形式、证明方法等只是书证的外部特征。”一般来说,书证都具有书面形式,大都书写在纸张上,但也不完全如此。除纸张以外,其它物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若表达了一定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能证明某些案件事实,那么这些物品也属于书证。如路边竖立的禁止车辆左拐弯的交通标志;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求教信号;在地面、墙壁上刻划的诽谤文字;打上 序号的发动机部件等,由于它们也是用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也属于书证。虽具有书面形式,但却以其存在、所处位置、外部特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则属于物证而不是书证。只有当书面材料包含有与案件有关的,该信息内容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理解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譬如一个人乱写乱涂的材料,或一个人只为练字而模仿字帖所写的文字材料,都不可作为书证。另外,这里的记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从其书面的整体内容来分析。有时犯罪分子把应表达的意思在字面上不写出来,表达的反倒是那些未写出来的字意。因此,“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书证与物证的划分标准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而不是证据的形式。”
有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勘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
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鉴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类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品活动的文字资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资料。也就是说,鉴定和勘验检查的对象是物品而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鉴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同。因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畴,也是将物品与物证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能成为物证的只是物品的外形及位置变化等外部特征,如物品的数量、体积、颜色、状态等,而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还有其它方面的特征,如同其它物品的联系等,必须依赖和借助人的因素才能使其发挥证据效力。某些物品、文件或痕迹,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鉴定人绝对不能对鉴定对象只作客观描述,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结论。另外,物证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只是一种静态的反映,它所能直接证明的只能是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而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手段之上的一种判断,尽管鉴定的对象是某种物品,但鉴定人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静态的物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后得出的,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在此是一种动态的反映,是一种积极的反映。正是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方式不同,鉴定结论才成为一个的证据种类。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作为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科学道理,对证据法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行使职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直接观察、检查所作的如实记录,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也不能代替物证。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物证,而往往可以对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书面材料、尸体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作出综合的反映,证据材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等,都可以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模型等形式加以固定并反映出来,因而具有综合证明作用,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决定了其应当作为一个的证据种类。
毒品犯罪量刑依据有什么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犯罪的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注:甲基苯丙胺是冰毒。
关于毒品犯罪有很多类型,相关的都罗列出来了,要想找最小的量刑,自己可以对照看看一看数字最小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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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折算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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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有多少类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有多少类毒品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有九类毒品犯罪、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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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类毒品犯罪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首次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类毒品犯罪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发布,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据统计,2015年,全国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08%。“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最高刑五庭副庭长马岩指出,新司法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新司法解释共15条,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不仅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而且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此前,湖南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引发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涉足毒品犯罪的关注。对此,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从严处罚的规定。“这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指出,例如,司法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记者了解到,最高法还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相关文件力争今年出台。
关于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类毒品犯罪量刑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发布,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据统计,2015年,全国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08%。“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最高刑五庭副庭长马岩指出,新司法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新司法解释共15条,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不仅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而且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此前,湖南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引发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涉足毒品犯罪的关注。对此,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从严处罚的规定。“这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另一种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指出,例如,司法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记者了解到,最高法还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相关文件力争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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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种类有哪些吸毒了会坐牢吗?
单纯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吸毒被抓到,可能面临十五天的拘留,警方如果认定吸毒成瘾可以对其强制戒毒。毒品的种类有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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