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为其需要向债权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依法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人。
法律上的债权人多指合同义务中享有一定约定权利的人,换言之债务人就是债权人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等。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一定的行为,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债权人提出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经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是必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务人有知情权。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达到债权的转让,但是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符合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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