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设立分公司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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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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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情况下设立分公司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情况下设立分公司

一、什么情况下设立分公司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什么情形下公司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一般公司设立的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等;

2、由发起人全部认领首期股份;

3、发起人均应按其所认股份缴足全部股款;

4、组建管理机关;

5、进行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什么情况下设立分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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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什么情况下要设立分公司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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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经理制?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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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设立分公司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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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设立清算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清算组是一种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2、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3、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 3、依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会决议选举或任命,公司清算组成员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履行清算手续。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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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清算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清算组是一种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2、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3、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 3、依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会决议选举或任命,公司清算组成员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履行清算手续。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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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设立无效
1、设立公司的主体有瑕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欺诈、胁迫从而做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2、设立公司的行为本身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公司违反了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要求。3、其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如及经过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不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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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设立总经理制度?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你好,成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设监事会
[律师回复] 规定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而公司的监事可以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事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里的竟然是是对公司的大小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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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分立
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公司分立,公司是否分立看公司的决策,而非法律规定要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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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情况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交易方式。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从保护土地资源和国家土地收益的大局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其适用范围应当不断扩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近些年来,由于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物权法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现实中土地出让的新情况,进一步扩大了采取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范围,将从“豪华住宅”扩大到“商品住宅”,并把“工业用地”纳入到公开竞价出让方式的范围,同时明确对于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该规定已发展了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用土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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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股东会
1、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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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问一下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吗
[律师回复] 是的。
一、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
1、发起设立比较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设立程序较为简单,社会影响性小,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选择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往往只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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