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诽谤的流程是怎样的?
告诽谤的流程为,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之后一般需要当场立案,当场不能立案的,必须在15日或者30之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立案之后则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1、法院的立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2、法院立案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了诽谤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1、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1)引发群体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不得因为想要报复他人等的理由,就实施诽谤行为,实施了此类行为后,轻则需要向被诽谤者支付民事赔偿金,重则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若是对告诽谤的流程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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