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犯重婚罪的要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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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犯重婚罪的要判刑吗,答案是肯定的,即如果是行为人涉嫌重婚罪的,此时是需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之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行为人重婚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定罪量刑,一般涉嫌重婚罪的行为人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犯重婚罪的要判刑吗?

一、行为人重婚罪的要判刑吗?

构成重婚罪会判刑。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既然刑法当中将重婚行为规定为犯罪,重婚罪就必然是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什么?

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应认定为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犯重婚罪的要判刑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如果是行为人涉嫌重婚罪,但是存在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是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在法定刑基础上免除或者是减轻处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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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重婚罪判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重婚行为的行为人一般都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民事赔偿,另一种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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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结果减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定义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 二、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三、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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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犯罪情节进行综合判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文是关于重犯偷盗判多少年的问题的相关整理,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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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在知道对方是有家室的人还与她结婚了,这是重犯重婚罪吧,如果被定了罪,会怎么处罚?重犯重婚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1、重婚并不是婚姻自由的一种体现,它不被法律认可,甚至是触犯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在享受一时之快乐的同时,也是冒着受到法律处罚的危险的。
2、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4、中国有关重婚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滞后于现实,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例如,现行刑法只是规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算不算重婚的问题,对此有的人总觉得若把它纳入重婚的范畴,就似乎与刑法的既定条款表述不一致。
5、许多司法者欠缺对弱者的人身权利依法保护的高度的执法责任心。表现在一些执法者对重婚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认识不足,总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多加过问。从而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事实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作为。同时,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务事”,拒绝为司法部门提供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的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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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的罪名。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二、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
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
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
6、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
9、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如何区分情节加重犯和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何区分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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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吗这个问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一般的违法行为中也有情节轻重之分。而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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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犯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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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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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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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和结果犯哪个严重?
行为犯和结果犯哪个更严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因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本质上,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但都属于我国犯罪范围之内,当时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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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定义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
二、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三、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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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的罪名。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二、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
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
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
6、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
9、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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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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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怎么区别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定义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
二、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三、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如何区分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二人以上等。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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