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
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行为;
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
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诉讼离婚要做哪些准备如何诉讼离婚
1、诉讼方式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诉讼离婚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
3、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4、法院调解无效后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做出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婚姻即为结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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