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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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出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承担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出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承担责任

一、出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承担责任

出借汽车发生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借车人承担。根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把车借出去出了事故什么负责

借车给别人出事故是借车人的责任。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出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承担责任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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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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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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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无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将车牌出借即车辆套牌行驶的行为。若出借人明知不可谓而为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出借人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不管出借人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均难辞其咎。出借人属于共同侵权人的理由有两个: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套牌行驶,出借人明知违法而为之。另一方面,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使用人开“”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却仍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使用人套牌行驶,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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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无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将车牌出借即车辆套牌行驶的行为。若出借人明知不可谓而为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出借汽车牌照出事后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出借人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不管出借人当时是否驾车、是否在车上、事故的发生与出借车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均难辞其咎。出借人属于共同侵权人的理由有两个: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均明令禁止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套牌行驶,出借人明知违法而为之。另一方面,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纵容使用人开“”上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却仍提供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放任使用人套牌行驶,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消费税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消费税谁来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消费税是什么?谁来承担这项费用?

一,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二,购置附加税税在你新车上户的时候就要交的,一般为9%购车价

三,排量越大,消费税也就越高,
3.0升以上至
4.0升(含
4.0升)的乘用车,税率25%,
4.0以上的为40%,这些钱都是加在车款里面的,你可以去找商家,他们会给你打折的。
国产车向厂家征收,进口车向经销商征收。还要看市场情况,如果厂家内部消化掉就由厂家承担,如果厂家承担不了,可能会将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
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七、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
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
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129号)规定:“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三、上述规定自12月1日起执行。”
汽车消费税免除条件是什么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我国征收税费大多都是为了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而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物品所缴纳的税费也是税费的主要来源之
一,所以说,我们也应该自觉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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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责任归谁
1、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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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汽车消费税哪个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消费税哪个来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消费税是什么?谁来承担这项费用?

一,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二,购置附加税税在你新车上户的时候就要交的,一般为9%购车价

三,排量越大,消费税也就越高,
3.0升以上至
4.0升(含
4.0升)的乘用车,税率25%,
4.0以上的为40%,这些钱都是加在车款里面的,你可以去找商家,他们会给你打折的。
国产车向厂家征收,进口车向经销商征收。还要看市场情况,如果厂家内部消化掉就由厂家承担,如果厂家承担不了,可能会将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
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七、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
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
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129号)规定:“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三、上述规定自12月1日起执行。”
汽车消费税免除条件是什么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我国征收税费大多都是为了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而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物品所缴纳的税费也是税费的主要来源之
一,所以说,我们也应该自觉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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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承担
1、对于与机动辆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例甲、乙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2、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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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汽车追尾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追尾责任应该如何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追尾责任如何承担: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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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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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划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划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以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跟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清偿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汽车质押人在质押过程中要留意些什么
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典质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
结果是质权人固然据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假如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典质给第三方,并且入行了登记,质押权与典质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典质权优先于质权。
固然质权与典质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典质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往车管所登记存案。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首先,我们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划定,订立规范完整的质押合同。
并且在合同中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匡助自己在对方违背合同商定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其次,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划定按时接受车辆,并及时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商定。
最后,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划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划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以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跟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清偿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汽车质押人在质押过程中要留意些什么
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典质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
结果是质权人固然据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假如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典质给第三方,并且入行了登记,质押权与典质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典质权优先于质权。
固然质权与典质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典质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往车管所登记存案。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首先,我们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划定,订立规范完整的质押合同。
并且在合同中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匡助自己在对方违背合同商定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其次,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划定按时接受车辆,并及时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商定。
最后,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电动车与汽车追尾,责任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但是题目中后面的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扩展资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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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借人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汽车借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是由驾驶者本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汽车出借实际上是从法律意义上是一种出借方面的合同,如果借车时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比如说将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告知,那么出借人就不会有太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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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怎样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划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划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以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跟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清偿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汽车质押人在质押过程中要留意些什么
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典质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
结果是质权人固然据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假如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典质给第三方,并且入行了登记,质押权与典质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典质权优先于质权。
固然质权与典质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典质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往车管所登记存案。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首先,我们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划定,订立规范完整的质押合同。
并且在合同中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匡助自己在对方违背合同商定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其次,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划定按时接受车辆,并及时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商定。
最后,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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