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即: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一切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指上述4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行为。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很不止前述4种情况,本条以兜底条款形式赋予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的司法裁量权。
3.另一方没有过错。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等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名誉、荣誉、情感等的损害。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离婚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但当事人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话,则必须要注意时效的问题。究竟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么是在诉讼离婚的同时提出,要么就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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