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是否应当让子女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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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父债是否应当让子女偿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父债是否应当让子女偿还

一、父债是否应当让子女偿还

父亲还不起债务是否需要儿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父亲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且儿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儿子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其次,如果父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儿子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债务。

第三,如果父亲死亡,儿子作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完毕死者遗产之后,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超出遗产部分,儿子没有偿还的义务。儿子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儿子自愿为父亲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父母死后债务子女是否要还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欠债与其子女无关。

一方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其遗产主张债权;

另一方面,子女偿还父母生前债务是有条件的,即合法继承遗产后,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父母的债务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

父母的债务子女没有义务偿还。

我国法律并没有父债子偿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一方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其遗产主张债权;另一方面,子还父债是有条件的,只有合法继承了遗产后,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于父债是否应当让子女偿还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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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不是应当让子女偿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父债是不是应当让子女偿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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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为当事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为当事人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为当事人。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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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为当事人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为当事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为当事人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为当事人。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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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会不会应当让子女偿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父债会不会应当让子女偿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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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债权转让相关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起诉就相当于债权转让吗,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是否还能债权转让
[律师回复]
一、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
(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二、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但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释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最高院当初制定系列诉讼解释只是权宜之计,由于这些解释对既有的债权转让规则做了很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是“非常谨慎的”,制定这些解释也是处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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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下的债子女是否应当偿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父母欠下的债子女是否应当偿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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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律师说法:直接向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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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下的债子女是不是应当偿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父母欠下的债子女是不是应当偿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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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下的债子女会不会应当偿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父母欠下的债子女会不会应当偿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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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所以这个抵消是合法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转让人如果与原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抵消,你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
案情简介:
某银行对某公司共享有债权600万元,2004年4月份,某公司偿还债权200万元,尚余400万元未还。2004年6月,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某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600万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向某公司主张债权,得知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某银行已回收。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提讼,要求某银行归还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最终判决认定某银行收回的上述债权对某资产管理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令银行将该款项返资产管理公司。
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所以这个抵消是合法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转让人如果与原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抵消,你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
案情简介:
某银行对某公司共享有债权600万元,2004年4月份,某公司偿还债权200万元,尚余400万元未还。2004年6月,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某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600万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向某公司主张债权,得知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某银行已回收。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提讼,要求某银行归还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最终判决认定某银行收回的上述债权对某资产管理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令银行将该款项返资产管理公司。
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律师说法:直接向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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