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诉后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1、反诉后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反诉和管辖权异议是不能同时被提出的,因此反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一般是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提出的反诉的案件被告人是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的,否则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审程序中,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受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第三人管辖权异议请求会被法院受理吗?
1、第三人管辖权异议请求不一定会被法院受理。
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在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以对起诉状进行答辩。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
三、本诉与反诉区别是什么?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包括法律性质不同、独立性不同等。
1、法律性质不同
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2、独立性不同
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3、提起的时间不同
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被告可以结合实际情形判断自己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提起反诉。若是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需要在答辩期间提出。对反诉后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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