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是否必须要分割财产,具体规定有哪些?
离婚不是一定要分割财产。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先以双方的意愿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分割,是可以不分割财产的。或者双方可以先办理离婚,然后在就财产分割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没领结婚证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想离婚,应先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分割的内容,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这部分的共同财产。
夫妻协议离婚有如下程序: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出申请;
3、审查材料;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
5、领取离婚证。
起诉离婚的程序有: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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