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产权证时可以分割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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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没产权证时可以分割财产吗?如果房子是商品房,暂时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将来一定能办理,那么双方可以协商房子产权的归属。房子的所有权可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或者约定其他内容。如果有房贷的情况下,要考虑到将来偿还房贷的便捷及方便性,最好是房子归偿还房贷的一方所有,这样将来偿还房贷或者办理房产证时比较方便。
房屋没产权证时可以分割财产吗

一、房屋没产权证时可以分割财产吗

离婚时,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处理原则一般情况如下:如果房子是商品房,暂时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将来一定能办理,那么双方可以协商房子产权的归属。房子的所有权可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或者约定其他内容。

如果有房贷的情况下,要考虑到将来偿还房贷的便捷及方便性,最好是房子归偿还房贷的一方所有,这样将来偿还房贷或者办理房产证时比较方便。双方可将协商结果写入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里。将来办理房产证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他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将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在诉讼离婚程序里,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不会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决,只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先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双方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解决房子的归属问题。

二、对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怎么分

对此种情况,离婚时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补偿计算】

在计算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金额时,首先要计算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出版发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共同还贷数额(包括本息)÷购买时价值(或结婚时价值)×离婚时房产的价值。公式中离婚时房地产价值由夫妻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评估确定;公式中共同还贷数额根据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的还款记录确定;对公式中购买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购买时房屋价值=购买时合同价 贷款利息总额 其他费用(与交易相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如有)、中介费等,但不包括与交易无关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第二观点认为,购买时房屋价值=购买时合同价 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的利息部分 其他费用(同第一种观点种的其他费用)。

是否将利息全部纳入购买时价值,取决于购买剩余还款期及未来房产增值空间,如果剩余还款期较短,或者房屋处于非一线城市的(增值空间较小),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计算。否则,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计算。另如果一方购买房屋时间与结婚时间较长,以结婚时房屋价格替换上述公式中购买时合同价计算。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即“待分配的共同房产”部分,然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基础上判决。

房屋没产权证时可以分割财产吗?其实是可以分割的,还是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情况的房产,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往往需要注意的点不同。要是在这方面有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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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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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协议原则
按照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约定归某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2、财产均分原则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财产的情况,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另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中,人民在作出判决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困难方等原则进行处理。
3、竞价、评估及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房屋财产分割
1、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4、房屋增值价值的主张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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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与房屋财产的分割处理
一、离婚时可以列入财产分割或处理的房屋
(一)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以下情况取得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1)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不管是通过继承、接受赠与还是购买所得;不管购买的是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铺还是别墅;不管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购买还是通过银行贷款按揭购买;均应当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二、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
(一)房屋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协议原则
按照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约定归某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2、财产均分原则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财产的情况,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另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中,人民在作出判决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困难方等原则进行处理。
3、竞价、评估及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房屋财产分割
1、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4、房屋增值价值的主张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三、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1996年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离婚时对夫妻承租公房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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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与签署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因此说,由于离婚后房屋财产分割涉及的法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当事人为避免出现财产分割纠纷,在结婚前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对于避免纠纷和维护自身权益很有必要。或者双方通过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也能够避免大量的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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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房屋财产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双方离婚房屋财产怎样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后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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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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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0)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房屋分割未达成协议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怎么办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0)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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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增值部分也会当做是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个人财产贷款购买,在房屋的权属上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两部分: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和未偿还贷款的部分。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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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分割是如何界定的,婚前房屋分割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何为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新婚姻法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只要房屋是男方婚前买的,不论婚后多长时间房子都归男方。
二、何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新婚姻法条例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买房婚前财产应该如何界定呢
1、一般来说如果是收入的话以结婚登记的日期去界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2、购房界定婚后和婚前财产则要看购房房款的出资了,如果出资是婚前个人财产,但产证是婚后取得且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属于前个人财产,因为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作为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分割,婚前房屋出租,是否属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则直接属于共有财产。如果只有一方名字,并且为婚前所购的,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双方一起还贷款的,则共同还贷部分需要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由房屋所有方依法补偿。
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三、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四、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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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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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分割应该要遵循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屋产权等原则,并且要注意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等。
一、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
然后才进行分割。
二、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时:
首先,要分清财产性质。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分清上述财产的性质,便成为准确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首要前提。确定上述财产性质时,应以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度,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
其次,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上述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最后,要注意维持企业完整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要确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
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股票的分割。
由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又因为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并且这类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应特别谨慎。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
首先,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
2、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财产,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才可视为共同财产。
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其次,该著作权必须带来了利益(财产利益)。
再次,该著作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著作权,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加以分割时,又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已经带来了经济利益的著作权,对这些经济利益可按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著作权,原则上不进行分割而由创造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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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应该怎么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应该怎么样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房屋等具体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分割应该要遵循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屋产权等原则,并且要注意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等。
一、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
然后才进行分割。
二、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时:
首先,要分清财产性质。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分清上述财产的性质,便成为准确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首要前提。确定上述财产性质时,应以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度,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
其次,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上述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最后,要注意维持企业完整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要确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
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股票的分割。
由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又因为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并且这类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应特别谨慎。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
首先,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
2、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财产,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才可视为共同财产。
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其次,该著作权必须带来了利益(财产利益)。
再次,该著作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著作权,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加以分割时,又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已经带来了经济利益的著作权,对这些经济利益可按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著作权,原则上不进行分割而由创造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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