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作为诽谤罪的自诉主体不可以吗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案件的被告可以反诉吗?
被告诽谤能否反诉对方诬告要看情况,一是确有涉嫌诽谤的相关事实,二是对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时,被告人能否反诉对方(原告)诬告,就要分情况来定了。
1、确有涉嫌诽谤的相关事实。
现实生活中,被人到法院告诽谤的,往往都是被告人在生活或网络上,作出了一些涉嫌诽谤他人的行为或言语,从而被人告的。这时也有两种情况:
(1)被告人确有诽谤事实,且对方证据充分,能证明被告人犯诽谤罪的,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被告人诽谤,这就不存在反诉的问题了。要是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的,也应该是收集证据资料,让律师到上级法院上诉。
(2)被告人有某些涉嫌诽谤的行为或言论,但不够构成诽谤的或证据不足的,法院会判决被告人无罪。那么这是被告人一般不可以提起反诉,或即使提起反诉,也只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如果对方的状告无任何事实依据,意图陷害他人而诬告的,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又或者当庭提起反诉。但是,不是有意诬告,是错告或者证据不充足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因为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是对方不存在故意的,就不构成诬告罪。
三、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区别是什么?
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强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行为人需要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欲望的内心倾向。
2、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等,与侮辱男性没有太大区别;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其目的在于寻求畸形的性刺激,满足其下流的心理需求。
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同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看,强制侮辱罪配置有二档法定刑,低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侮辱罪的法定刑仅为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两罪的刑罚悬殊。
诽谤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诽谤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且被害人想起诉诽谤行为人涉嫌犯诽谤罪的,可以在追诉时限内向法院起诉。由于在诉讼请求被法院受理后,并不一定可以追加被告,故此在起诉之前,最好先确定具体哪些人犯了诽谤罪。对法人作为诽谤罪的自诉主体是否可以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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