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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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怎么分

一、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怎么分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是过失犯罪吗

故意伤害罪不是过失犯罪,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工伤保险中的故意犯罪怎么理解

工伤保险中的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来理解。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怎么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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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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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回复]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人们的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来源于一定的犯罪心理,根据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把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又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过失犯罪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又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犯罪,就是直接故意犯罪。如用利刀猛刺人的心脏或其他要害部位,这是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知道的。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不是希望而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犯罪。如果甲开枪打一只免子,旁边站着一个小孩,甲明知开枪可能击中小孩,但他采取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未击中兔子,而将小孩打死,这样甲就犯了间接故意罪。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放意犯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结果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如一油库管理员,因疏忽大意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油桶边而引起火灾。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如一司机,对自己的经验和技术过于自信,在闹市地区违章驾车,车速过快,结果造成重大事故。对于过失犯罪,刑法中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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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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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犯罪前科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犯罪认定具体如下: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

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
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
三,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此显然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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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多久失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姓名权多久失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侵犯姓名权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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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和犯罪过失有什么不同
在我国的犯罪者的过失犯罪表现于主观行为,犯罪过失表现于心里过于自信产生的犯罪后果。这类案件一旦发生,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时,相关的办案机关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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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逃犯可以宣告失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逃犯可以宣告失踪吗
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无人申请,人民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提出申请的人与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就不能成立,人民不得宣告公民失踪。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请的人民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才能宣告公民失踪。
失火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来讲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 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 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 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 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 则属于意外事故, 不涉及犯罪问题。
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 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 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 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 如吸烟引起火灾, 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 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要求, 在森林中乱烧荒, 或者做饭、取暖, 不注意防火, 以致酿成火灾, 造成重大损失, 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 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 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 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不构成失火罪, 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 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 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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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么?
不作为犯罪有故意和过失,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主要是行为人在进行相关义务时,能够实行但没有实行的情况,具体情况下是可以存在故意不作为犯罪或者过失不作为犯罪的形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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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过失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过失,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是指行为人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发生犯罪事实。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过失区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普通过失是指在构成要件上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过失。而业务过失是指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因疏于业务上的必要注意,导致发生了行为人并不希望的危害结果。单位成员在职务工作中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属于业务过失。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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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失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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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来讲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 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 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 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 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 则属于意外事故, 不涉及犯罪问题。
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 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 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 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 如吸烟引起火灾, 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 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要求, 在森林中乱烧荒, 或者做饭、取暖, 不注意防火, 以致酿成火灾, 造成重大损失, 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 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 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 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不构成失火罪, 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 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 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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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后果不同、法律责任不同、以及量刑的规定不同等,对于故意犯罪一般是属于严重的违法情况,而过失犯罪一般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意志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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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犯罪的损失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渎职犯罪的损失如何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罪立案标准之一的“经济损失”
包括两类: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明确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由于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基础,司法界对于经济损失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直接经济损失上,因为本文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内涵进行再界定。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两类:一类为物理性即结构性灭失,损害后无法恢复,或损害后性能降低;第二类是法律性损失,即指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又被称为“无法实现的债权或物权”。
二、对于物理性损失、法律性损失是否都属于经济损失
1、只有“不可挽回的灭失性损失”才属于罪中的经济损失范畴。灭失性实际上就是物理性损失,该观点完全否认了法律性损失为财产损失,同时对物理性损失再进行限定为“不可挽回”,即“可挽回的损失不是损失”。
2、只有“穷尽手段”的经济损失才为罪范畴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后,只要采取一切手段,包括行为人、本人、行政执法手段甚至司法手段等,仍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致使……遭受重大损失”。以土地使用出让金为例,某学者就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属于国家的犯罪的损失结果,原因系国土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追缴出让金或没收土地等方式再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观点没有一味地把法律性损失排除在外,而提出了穷尽手段一说,认为穷尽手段的法律性损失也是财产损失。然而法律性损失通常有较多的救济程序。即使合法拥有财产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生效,此时还有执行程序,当事人拒不交出占有财产,无法执行。此时财产从法律上已经转移了占有,但是还在原当事人的控制之中,其损毁、减少实际价值难以认定。此种观点错误理解了“无法实现的债权和物权”含义,以为只有穷尽手段才能证明其无法实现性。然而穷尽手段是个极其抽象的概念,民事诉讼中可以无限制地申请再审,也可以无限制地,从此层意义上来讲,救济手段是永远不会穷尽的。而且即使手段是可以穷尽的,还存在着穷尽手段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损害还未形成,行为是无法进行追究情况。此时会面对着一个两难,眼睁睁看着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损害,穷尽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直至手段穷尽,方能惩处犯罪分子,其结果是追究了犯罪,国家和人民遭受了损失,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难以统一;或是直接纠正行为,放弃立案查处,努力挽回损失,却又放纵了犯罪分子,严重影响了对罪的打击。
侵犯姓名权多长时间失效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姓名权多长时间失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侵犯姓名权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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