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符合相应条件者,可视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然而,若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则不予认定其工伤或视同工伤:
(2)在工作场所持有并使用酒精类与麻醉药品的;
(3)出于自我利益考虑对自身进行伤残或自寻短见的。
对于上文所述的“蓄意施行违法犯罪活动”,应以司法权力部门所发布的生效法律文件或得出的结论性裁定为判断标准;
而对于“持有并使用酒精类与麻醉药品”的事实核实,则需参考相关管理部门所下发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明确生效判决。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取到上述书面性的证据,亦可根据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判定工伤或者相当于工伤的标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三种情况有可能被排除在外:首先是当行为人从事某些特定的犯罪活动时,我们将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定来决定是否属于工伤;其次当员工在工作场所内持有和使用酒精或者麻醉药品时,我们会参考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或者法院的判决来进行判断;最后就是当员工自己故意造成伤害时,也不被视为工伤。如果在证据收集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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