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9-0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基于法定条件,但存在三类排除情形:一是行为人蓄意犯罪,以司法裁决为准;二是工作场所内持有并使用酒精或麻醉药品,以相关部门法律文件或法院判决为准;三是自我伤害。证据难以获取时,可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判断。
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符合相应条件者,可视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然而,若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则不予认定其工伤或视同工伤:

(1)行为人蓄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在工作场所持有并使用酒精类与麻醉药品的;

(3)出于自我利益考虑对自身进行伤残或自寻短见的。

对于上文所述的“蓄意施行违法犯罪活动”,应以司法权力部门所发布的生效法律文件或得出的结论性裁定为判断标准;

而对于“持有并使用酒精类与麻醉药品”的事实核实,则需参考相关管理部门所下发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明确生效判决。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取到上述书面性的证据,亦可根据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判定工伤或者相当于工伤的标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三种情况有可能被排除在外:首先是当行为人从事某些特定的犯罪活动时,我们将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定来决定是否属于工伤;其次当员工在工作场所内持有和使用酒精或者麻醉药品时,我们会参考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或者法院的判决来进行判断;最后就是当员工自己故意造成伤害时,也不被视为工伤。如果在证据收集方面遇到困难,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8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2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3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2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3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0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6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职工原因战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等,上述三种情况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况。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什么情况下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另外一点特别重要,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ttttt
工伤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ttttt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工伤赔偿
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5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情形是哪些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了伤害事故。也有可能伤害事故是基于自己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完成工作任务而导致的,但如果属于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造成的,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属于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什么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属于上述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或虽属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目前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5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工伤的要求
24小时内用人单位应报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30日内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3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复印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的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突然出现的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因为突发的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5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ttttt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哪些情况下,工伤认定不得认定为视同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任何的违法行为均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ttttt
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那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况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