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42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

一、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根据有关规定,在某些方面有优先于普通股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优先股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且仅限于以下三类: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2.所有上市公司和特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中,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可以按照报送的方案发行优行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有什么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

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

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三、公司会不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1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0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6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5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7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4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1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2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3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1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
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形下雨普通股份的权利相同。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优先股的股东包括什么优先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破产企业的债权,优先股权,普通股,优先股权,分别有何
[律师回复]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有股权有权就会有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的股东要将股份进行转移的话,其他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股权? 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要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话,里面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在进行增资发行新的股票的时候,公司里面的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
1、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2、有限公司可以做定增。引入新股东后,对新股东持有的股权做一些不同于原股东的设计,如优先分配利润,可转换债权、表决权等权利。一样可以达到优先股的效果。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你好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行使期限吗
[律师回复] (1)股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的“20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该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自该权利派生出来的诉权也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负债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2)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出资,意味着其在作出同意决定的时候,放弃在一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对外转让出资,亦即不向其他股东进行内部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如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意欲购买,应当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决定,并进行购买,反之可以推定其不愿购买。
(3)行使期间的起算是相对于既定条件而言的。每当转让出资股东确定出一个更为优惠的转让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就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转让出资股东事后与第三人的转让条件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为优惠,则其他股东原先作出的不购买表示,对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间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如果把从得知购共条件后到转让出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期间单纯地视为拒绝履行购买出资义务期间,将导致其他股东因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态度不同,而使各自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不一致。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3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
不能。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可以做定增。引入新股东后,对新股东持有的股权做一些不同于原股东的设计,如优先分配利润,可转换债权、表决权等权利。一样可以达到优先股的效果。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优先权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优先权怎么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讼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到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2、有优先权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3、关于转让方可否迳行判决享有优先权股东受让股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依其他股东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在其与转让方之间形成以转让方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为了避免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原告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背信情况出现,应当推定只要原告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其以同等条件买入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这样,作为优先权人的原告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就是由迳行判决在原告与被告成立一个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迳行判决优先购买权实现时还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其他股东并无购买转让的股权之意愿,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不宜立即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而是要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借此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是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为确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要求主张购买股权的股东提供等值于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股权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成功申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是要确认转让股权的 “同等条件”。 迳行判决其他股东与转让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转让股权合同,其内容应结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别是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同等条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其他股东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其他股东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转让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留出合理的付款时间。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在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股东优先权如何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优先权如何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讼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到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2、有优先权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3、关于转让方可否迳行判决享有优先权股东受让股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依其他股东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在其与转让方之间形成以转让方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为了避免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原告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背信情况出现,应当推定只要原告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其以同等条件买入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这样,作为优先权人的原告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就是由迳行判决在原告与被告成立一个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迳行判决优先购买权实现时还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其他股东并无购买转让的股权之意愿,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不宜立即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而是要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借此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是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为确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要求主张购买股权的股东提供等值于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股权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成功申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是要确认转让股权的 “同等条件”。 迳行判决其他股东与转让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转让股权合同,其内容应结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别是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同等条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其他股东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其他股东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转让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留出合理的付款时间。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在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优先股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享有优先分红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1、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
所以PE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
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股权 > 有限责任公司会不会可以发行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