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集资诈骗怎么判罪?
1、集资诈骗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单位非法集资财务不一定会被抓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都规定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只有在知情并对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才会被抓。如果财务不是非法集资的直接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定罪后谁负责清退资金?
1、非法集资定罪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清退资金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2)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3)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3、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公民、单位若是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集资的数额较大,那么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公民、单位就有涉嫌犯非法集资罪的可能。当然罪名是否成立,一般需要由法院审理案件之后确定。对集资诈骗怎么判罪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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