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集证据证明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从而让监护人放弃抚养权,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如何去识别抚养权和监护权
1、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2、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于孩子的亲生父母亲;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情形下也能担任监护人。
3、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而对于抚养权,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分居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必须分割,有其中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则丧失抚养权。抚养权也是可以变更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怎么识别抚养权和监护权
1、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2、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于孩子的亲生父母亲;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情形下也能担任监护人。
3、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对于抚养权,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分居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必须分割,有其中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则丧失抚养权。抚养权也是可以变更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如何让监护人放弃抚养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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