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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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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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仓储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仓储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一、仓储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哪些合同属于担保合同

1、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2、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3、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哪些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仓储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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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的结算和降低仓储费有哪些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企业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及时结算仓储收入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一般规定,储存费的计收天数是从货物进仓之日到货物出库之日的前一天止。仓库业务部门每天根据存货单位当天的货物出入库凭证,分别计算出各存货单位的进仓计费吨数,出仓吨数以及计费项目和结余吨数,并填写货物进出结算日结单,在每月末结算出各存货单位的结算累计计贸数目,交财务结算部门计算应计收的各项费用,然后向存货单位收取。 至于与各存货单位费用结算的具体时间、收取方式,原则上应在仓储保管合同的费用结算条款申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 降低仓储费用的途径 由于仓储费用在流通环节整体费用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努力降低仓储费用对物流系统有着积极的意义。 (1)要努力提高各工作环节的效率 在一个库场中,一定量的工作费用支出,由于实际工效不 一,所耗费的劳力、机械设备消耗、燃料费也不相同。若仓储管理各环节都能高效运转,则整个仓储费用就会降低,经济收益就会增加。 (2)要充分发挥库场使用效能 这是降低仓储费用的前提条件。仓储保管的货物单位成本与库场面积利用宰、货物储存量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讲究库场利用率,要降低仓储费用就无从谈起。 (3)要加强货物保管质量,减少货物保管损耗 仓储保管的货物由于品种繁多,数量巨大诵不注意往往就会在保管质量环节上出现问题,要么出现损耗,要么货物质量出现变化,这都会影响仓储企业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储存货物质量完好,数量准确,从而节约仓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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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企业应怎样签发仓单
仓储企业与货主签订合同,并根据货主的存货明细签发仓单。
相关法律知识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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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仓储合同是指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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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违反仓储合同应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1、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有履行期限的仓储合同中,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仓储物,造成仓管人压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仓储物逾期仍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对其迟延受领的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除继续受领仓储物外,还要支付超期受领的仓储报酬和支付保管人为仓储保管仓储物所开支的必要的费用。在没有履行期限的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存在此项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2、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未依合同提交验收资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由于存货人没有交付有关的验收资料,保管人无法对仓储物继续验收入库的,保管人可以要求存货人补交验收资料如果存货人不能补交验收资料的,保管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存货人对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的验收差错和保管人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在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交付保管人时,没有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没有履行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没有履行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的行为均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仓储物的损毁、灭失等损失,由存货人承担责任如果由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存货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管措施,存货人因过错而未告知,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存货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未依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方式履行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存货人除了继续偿付仓储费和有关必要费用外,还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5、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包装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仓储物的,如果保管人要求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存货人还应当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如果保管人拒绝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包装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是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由存货人承担。
经营范围中的仓储服务和仓储管理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仓储服务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收取存货人支付的仓储费的一种服务形式。仓储服务的范围应当包括各种类型的仓储服务,如冷冻仓储、鲜活仓储等,但是保税仓储需要由海关批准。  所谓仓储管理,是指对仓库和仓库中储存的物资进行管理。现代企业的仓库已成为企业的物流中心。过去,仓库被看成一个无附加价值的成本中心,而现在仓库不仅被看成是形成附加价值过程中的一部分,而且被看成是企业成功经营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仓库被企业作为连接供应方和需求方的桥梁。从供应方的角度来看,作为流通中心的仓库从事有效率的流通加工,库存管理,运输和配送等活动。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作为流通中心的仓库必须以最大的灵活性和及时性满足种类顾客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仓储管理的意义重大。在新经济新竞争形势下,企业在注重效益,不断挖掘与开发自己的竞争能力的同时已经越来越注意到仓储合理管理的重要性。精准的仓储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和降低流通和库存成本,是企业保持优势的关键助力与保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专业的队伍进行仓储管理,因此就涉及到仓储服务外包。由此就有仓储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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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仓储合同变化是怎样的?
民法典仓储合同方面在立法的层面上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变化涉及了物回售条款的新增,增加了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催告条件,增加了试用期风险转移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风险转移条款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是允许例外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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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用的结算与降低仓储费的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仓储费用的结算与降低仓储费的途径有哪些
仓储企业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及时结算仓储收入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一般规定,储存费的计收天数是从货物进仓之日到货物出库之日的前一天止。仓库业务部门每天根据存货单位当天的货物出入库凭证,分别计算出各存货单位的进仓计费吨数,出仓吨数以及计费项目和结余吨数,并填写货物进出结算日结单,在每月末结算出各存货单位的结算累计计贸数目,交财务结算部门计算应计收的各项费用,然后向存货单位收取。
至于与各存货单位费用结算的具体时间、收取方式,原则上应在仓储保管合同的费用结算条款申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
降低仓储费用的途径
由于仓储费用在流通环节整体费用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努力降低仓储费用对物流系统有着积极的意义。
(1)要努力提高各工作环节的效率
在一个库场中,一定量的工作费用支出,由于实际工效不
一,所耗费的劳力、机械设备消耗、燃料费也不相同。若仓储管理各环节都能高效运转,则整个仓储费用就会降低,经济收益就会增加。
(2)要充分发挥库场使用效能
这是降低仓储费用的前提条件。仓储保管的货物单位成本与库场面积利用宰、货物储存量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讲究库场利用率,要降低仓储费用就无从谈起。
(3)要加强货物保管质量,减少货物保管损耗
仓储保管的货物由于品种繁多,数量巨大诵不注意往往就会在保管质量环节上出现问题,要么出现损耗,要么货物质量出现变化,这都会影响仓储企业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储存货物质量完好,数量准确,从而节约仓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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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的货物由于品种繁多,数量巨大诵不注意往往就会在保管质量环节上出现问题,要么出现损耗,要么货物质量出现变化,这都会影响仓储企业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储存货物质量完好,数量准确,从而节约仓储成本
仓储合同的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 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 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 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工业仓储合同,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组织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储存保管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而订立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为农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农产品保管服务的合同。所谓商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存货人之间所订立的为存货人保管商业流通物的合同。由于仓储物的性质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仓储还可以有其他种类,如化学危险品、特殊物资仓储合同等。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 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例如,存货人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依然是存人时的那100袋小站大米,并无二致。 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如上例,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只要是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 消费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到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 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4.按仓储具体目的分类 按仓储具体目的的不同,仓储合同可以分为生产仓储合同、流通仓储合同与国家储备合同。物资存储可以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流通过程中,既有生产资料的物资保管,又有生活资料的物资保管。凡是发生在生产过程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业、农业生产的不间断进行,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生产仓储合同;如农场主将化肥保管于保管人处的合同。凡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进入流通消费领域,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流通仓储合同;国家因其所承担的巨大社会责任而储备物质,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为国家储备行为,因此订立的仓储合同,应当属于国家储备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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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仓储合同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新增仓储合同规定是在《民法典》904条当中的规定,仓储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储存存货人所交付的一些物品,并且是需要由存货人支付仓储的费用的。同时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905条当中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就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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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何时生效?成立和生效是一回事吗
[律师回复]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一种如房地产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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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管和仓储合同是怎样的?
《民法典》保管和仓储合同在作用上是大致一致的,主要是范围上的差异,保管合同是保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物品,而物品的形式和种类先帮仓储合同中的货物更加多样、丰富,所以保管合同相比仓储合同,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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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增加违约成本,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减少违约的发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秩序。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确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违约金上下浮动界限的百分比,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对于仓储合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固定比率的违约金,而没有规定浮动比率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又起不到其应有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尊重约定的前提下,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的。
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的减少。如仓储合同中仓储物本身灭失或毁损,为处理损害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保管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的直接费用支出等等。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
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避免损害赔偿的扩大。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通常来说,继续履行有下列的构成要件:
①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②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③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
④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因此,这里所称的采取补救措施仅是从狭义上而言,是上述补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实物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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