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怎么样行使抵押物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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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转让后怎么样行使抵押物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债权转让后怎么样行使抵押物权

一、债权转让后怎么样行使抵押物

债权转让后,其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所以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行使抵押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转让抵押物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转让抵押物,一般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要债权人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债权转让担保物抵押能否有效?

1、债权转让担保物抵押有效。

2、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即使未作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债权转让后怎么样行使抵押物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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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如何行使抵押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转让后如何行使抵押物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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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手里面有别人的抵押物的债权,我现在想要将其转让出去,把债权也一起转让出去,我想请问下抵押物的债权转让是否能随之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抵押物的债权转让是否能一起转让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1 ,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继续有效。
2、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担保法解释》第72 条第1 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分割
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合同法》第 8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89 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适用债权单独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担保法》第61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注:以上分析(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
二、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
1、法律另有规定 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
2、当事人另有约定 依据《物权法》第192 条 2 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担保法》第22 条、《担保法解释》第28 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 《担保法》第22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81 条 3 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
三、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 依据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 2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1、通知抵押人 法律规定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4 ,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将抵押权一并转移事项通知抵押人 5 。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应根据抵押人与债务人同一与否而定。 若债务人同时为抵押人,则在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时,不需特别通知其抵押权移转事宜。但保险起见,在实践中将此事项特别通知债务人为妥。 若抵押权人系债务人外第三人,则应将抵押权转移事宜特别通知抵押人,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事实,在未来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依此进行抗辩。 注: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
2、变更登记 依据《担保法》第41 条 6 规定,抵押权设立时应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移转实质上系抵押权人的变更,对此是否需进行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87 条 7 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而相关法律、法规依抵押物的不同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变更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需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 号令)第6 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条规定实为授权性规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系当事人权利而非义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 号)仅对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的变更有变更登记要求 8 ,据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人的变更 4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应告知抵押人。 6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8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18条规定: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 2 号)第4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变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体现的,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可见,目前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
一、混乱现象,从保障抵押权实现的角度,抵押权移转后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债权受让人较为有利,尤其在同一财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场合 9 。 注:因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无需登记,以上分析(规定)仅适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场合,则存在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问题。 9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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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怎样实现债权
[律师回复]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 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一: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万元,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过对该条理解,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登记的动产(包括浮动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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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人可通过公开拍卖或竞标等方式获取价款并优先受偿。抵押期内,抵押人虽可自由转让,但若抵押权人证明转让会损害其权益,可要求抵押人提前偿债或将转让价款提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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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的一种形态。抵押权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对于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应当明示。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抵押权放弃权,为形成权,抵押权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抵押权消灭,无须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具有顺位性,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后顺位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
因此,抵押权顺位亦为抵押权人的财产权利,抵押权人自然也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有两种,一为相对放弃,二为绝对放弃。相对放弃是指为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绝对放弃是指为全体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对于两种不同情形的放弃的法律后果,《物权法》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但一般在学理上认为,在相对放情形下,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属以及顺位并无变化,仅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其所得分配的金额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应分配的金额共同合并后,按照其各自的抵押担保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在绝对放弃情形下,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照其次序升进。但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的抵押权,其顺位应当位于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之后。存在债务人自物担保、第三人他物担保或者第三人的保证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的放弃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均会应当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同乡与我签订的债权协议没有兑现他想用抵押物转让债权,请问抵押物债权的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抵押物可以转让吗
我国法律不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转让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抵押物哪些情况转让无效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我爸爸想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朋友,就是想问问抵押物债权转让协议该如何起草呢?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债权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电话:
抵押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电话:
债权、抵押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电话:
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乙方随着债权的转让向丙方转让抵押权事宜达成如下抵押物债权转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事项
1、甲方将其所享有的借款人的借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应的债权(借款合同编号:),按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价格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具体转让债权详情见附件借款合同,乙方确认对甲方所转让的全部债权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同意按该债权现状受让。
2、该债权下的抵押权随着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方。末经债权受让人授权,抵押权人不能对于抵押权及抵押物进行随意处置。当借款人出现违约风险、债权受让人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原抵押权人需无条件配合债权受让人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3、此债权转让后,债权出让人对此债务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时,债权转让人必须在逾期3日之内将借款人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全额垫付给债权受让人。”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协议第一条转让给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债务人对甲方债权无任何抗辩权,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赔偿责任。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如因第三人追索造成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有相关的损失及赔偿。
2、丙方保证依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__3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债权转让款的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将与本协议所转让债权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交付给丙方。
4、本次债权转让由甲方负责以甲、乙、丙三方名义通知债务人,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未通知债务人本债权已转让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丙方支付完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即可受让甲方所享有的附件一中所列债权,甲方不再享有所转让债权的权利,该债权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自丙方支付完全部债权转让款之日起由丙方负责收取。
6、丙方受让债权后,若有需要乙方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乙方应在丙方通知甲方后【__3_】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
7、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丙方进行债权回收等其他必要事宜。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按债权转让总价款的100 %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
2、若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就迟延支付部分按 1 ‰/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协议的解除
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丙方延迟支付债权转让款10 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要求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即苏州市姑苏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或章):
丙方(签字并捺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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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是否要抵押权人同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物转让是否要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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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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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是不是要抵押权人同意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抵押物转让是不是要抵押权人同意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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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债权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抵押物债权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当然能,但有些特殊情形的规定要注意。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之规定,债权受让人不须经过变更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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