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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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

一、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审理流程为: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2.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

3.确定举证期限

4.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能够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能够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三、能够申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都能够针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在行政诉讼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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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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