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能够抵消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法定抵消,意思就是由法律规定其行驶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抵消,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债务人能够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哪些
债务人能够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履行了其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能够取回留置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能够留置以及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能够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有: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能够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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