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可不可以质押股权,有限公司也可不可以,股权是个人持有的权利。质权登记才可不可以设立。可不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不可以质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不可以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不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不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不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新公司成立,股权可不可以立即变更
新公司成立,股权可不可以立即变更。没有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公司名称需要注册一年后才可不可以变更,其余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以及股权都是可不可以随时变更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可不可以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可不可以转让的,但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一年内不可不可以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可不可以转让,不论是否上市。记名股票可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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