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处置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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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处置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处置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处置权

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处置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都有没有什么

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没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没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且没有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没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没有的等。

婚前财产个人财产。男方婚前买房应为男方婚前所有没有。而不能做为婚后夫妻共有没有,但如果你能证明你有没有出资支付房贷的话也可以相应得到财产保障。

1、换句话说就是房子是男方的,而婚后要男女一起还贷。有没有纠纷的话男方占房产的比例大。

2、如果写上夫妻两人的名就是夫妻共有没有,各占一半。那怕是他出钱。

3、婚后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妻子一方有没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财产(按房屋出资比例)

4、婚前首付是男方财产,不能做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处置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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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按如下理解: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2)夫妻双方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夫妻双方协商或不知道而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行使上述重大事务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
现年27岁的姜某,2004年11月与刘某结婚,婚后两人在一块做生意。不久,姜觉得婚姻很乏味,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某,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姜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准备为何买辆轿车。刘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要求何返还。何则认为这钱是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今年8月,刘诉至,要求何返还12万元。
【审判结果】
人民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某虽然不知道姜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的行为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因此,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返还。判决被告何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案件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为善意第三人和为日常生活处分财产行为的除外。因此,单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赠与行为。
怎样理解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按如下理解: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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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现年27岁的姜某,2004年11月与刘某结婚,婚后两人在一块做生意。不久,姜觉得婚姻很乏味,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某,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姜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准备为何买辆轿车。刘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要求何返还。何则认为这钱是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今年8月,刘诉至,要求何返还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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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某虽然不知道姜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的行为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因此,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返还。判决被告何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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