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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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哪些情况,子女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

孩子的抚养费能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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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离婚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此致××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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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人民在判决书中或者离婚双方的协议当中一旦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离异双方就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由于离婚后各自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对于孩子的抚养发生新的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如果原抚养方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另一方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
1.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协议变更: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裁决变更。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三、哪些证据有利于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提交如下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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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离婚的,自己带着孩子,现在对方要把孩子带去抚养,所以想问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呢?
[律师回复]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以上是请求变更抚养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变更抚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1、要变更抚养费,需要弄清楚如何确定抚养费:(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可申请较少抚养费。(
3)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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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哪些情况下能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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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孩子是跟着孩子的妈妈,因为觉得孩子比较需要妈妈所以让他跟了妈妈,现在长大了,也有家业要继承,想要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但是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下是在什么情况下更利于我的胜诉?
[律师回复]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条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条件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条件在法律上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我和老公离婚3年了,然而法院把孩子判处给他,我发现孩子在他身边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所以我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请问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律师回复] 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前,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
(一) 抚养权的变更的前提是在父母双方离婚的实际情况下,对孩子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变更,双方父母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方式,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变更。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在双方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经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二)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四)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是夫妻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以及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的条件。如果起诉到法院,以上仅供参考和分析。如果一方向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除了在离婚的前提下,还要保护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变更抚养费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1、要变更抚养费,需要弄清楚如何确定抚养费:(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可申请较少抚养费。(
3)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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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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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1986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7年生下了女儿王甲。丈夫王某生性多疑又心胸狭窄,1991年,他因小事妄加猜测怀疑妻子李某有了外遇,但又不想与妻子离婚,心中愤怒无处发泄,便常常借琐事发作对妻子实施暴力;同时,王某开始对妻子的一举一动进行监视,家庭失去了往日的和谐宁静。1993年3月,李某由于无法忍受丈夫王某的长期虐待,向离婚,同时要求六岁的女儿王甲由自己抚养。王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女儿也应当由自己抚养。经审理认为:王某对李某长期实施虐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王甲由李某抚养。
离婚后,心理已经扭曲的王某并不甘心,他以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为名,常常到李某与女儿的住处、李某的单位、女儿的学校吵闹,甚至向妻子住所的邻居散发传单,说李某生活作风有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与女儿的正常生活。为了躲避王某的纠缠,李某带着女儿多次搬家,但王某每次都能找到李某的住所。其间,李某也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王某受到拘留处分后,越发变本加厉地骚扰李某,对李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不安定的环境中长大的女儿王甲虽然惧怕父亲,但是,逐渐懂事的王甲看到母亲备受折磨十分心疼,便提出与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希望能使母亲李某解脱痛苦;李某也希望女儿能在安定的环境中成长,不要再心惊胆颤地过日子,便同意了女儿的想法。2002年9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变更女儿王甲抚养权的协议,约定每月由李某向王某支付抚养费500元。变更抚养关系后,王某对十五岁的王甲在学习和生活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和关心,还常常在王甲面前用恶毒的语言攻击李某,在精神上对王甲进行折磨。为了防止王甲与李某见面,王某对王甲的行动自由进行严密的监管,一旦发现或者怀疑女儿王甲与李某见面,便不给王甲在学校的生活费,王甲无法忍受,甚至尝试过自杀。李某得知这种情况后向王某提出,希望重新取得对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王甲也想随母亲生活。但是,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2003年3月,李某向,请求再次变更女儿王甲的抚养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要点:离婚后,已经判决或者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李某向要求再次变更女儿王甲的抚养关系能否得到的支持?离婚后,已经判决或者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父母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判决或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通过诉讼变更。
本案中,1993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已经就王甲的抚养关系问题做出了判决,确定女儿王甲由李某抚养。2002年,双方在取得十五岁女儿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对抚养关系作出了变更,这是法律允许的,这种通过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法律也是承认的。但是,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后,王某对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并没有给予很好的照顾,为了阻止王甲与她的母亲李某见面,王某以不给女儿生活费作为要挟,还对女儿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这对王甲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应予支持。而且女儿王甲已满十六岁,有权选择与母亲生活。所以,李某向要求再次变更抚养关系能够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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