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
二、非法狩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非法狩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些向本律师咨询的当事人一直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只要野生动物价值不够一万元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或者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基本上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划定了禁猎区或者禁猎期,有的甚至是全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所以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是更容易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价值认定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对野生动物实施分级别保护,总体上按保护程度可以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象一般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对于非法狩猎罪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一般应当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仍然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非法狩猎罪并不是绝对禁止捕捉野生动物,而是应当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要过于泛滥导致生态失衡。实施之后不一定会构成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不会以犯罪论处,具体的情况也会根据相关的情节进行评论。以上就是对“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解答,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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