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能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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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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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是不是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能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能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能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一年内不能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能转让,不论公司是否已经上市。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是不是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公司股权是不是能赠予

有限公司股权能赠予。

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是是不是能依法赠与的,赠与股份是属于股份转让的行为之一,赠与股份的应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不是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不是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是不是能赠予

有限公司股权能赠予。

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是是不是能依法赠与的,赠与股份是属于股份转让的行为之一,赠与股份的应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不是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不是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能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不是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是不是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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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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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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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所掌握的股份很少。最近,公司做出一个很重要的决定,打算收购一家非上市的公司。请问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呢
【律师解答】
根据所述收购情况,应遵循以下程序:
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
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
1
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
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1
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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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不是可以转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不是可以转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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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所掌握的股份很少。最近,公司做出一个很重要的决定,打算收购一家非上市的公司。请问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呢
【律师解答】
根据所述收购情况,应遵循以下程序:
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
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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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
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1
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非股东转让公司,股东有权力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股东转让出资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讨论表决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出资的意向。 2.资产评估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所似,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是国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购并使国有股发生转让,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价值的被动牲此较大,另外,欲受让出:资的新股东若以上述无形资产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必须进行萍估作价。对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皮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5.出资证明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0、31、36条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表决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出资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监事。 7.工商登记注册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出资的全部法定程序。 8.转让出资公告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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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非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转让股东需向董事会提交申请文件;然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需经半数以上投票权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股东间转让应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转让方需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告,若在30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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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共持有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__%,现甲方愿意将所持有的股份的___%让给乙方

2、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的出让股份
为此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_股份,以每股份_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甲方共所持有公司_____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作为拟转让股份暂时计入乙方名下。乙方以实际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比例获取相应比例转让股份

3、乙方以支付甲方转让款后获取的实际股份比例行使该股份对应表决权、分红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权利

4、乙方以公司每年奖金或分红作为转让款获取相应转让股份

5、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以支付甲方转让款后获取的实际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
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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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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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定是什么?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完成,首先就是需要召开公司的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以收购股权的可行性,然后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之后,就是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并且做出最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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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转让,非股东的股东能不能有权转让股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股东转让出资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讨论表决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出资的意向。 2.资产评估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所似,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是国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购并使国有股发生转让,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价值的被动牲此较大,另外,欲受让出:资的新股东若以上述无形资产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必须进行萍估作价。对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皮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5.出资证明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0、31、36条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表决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出资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监事。 7.工商登记注册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出资的全部法定程序。 8.转让出资公告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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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相较于上市企业,未上市公司股权同样可转让。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及初始投资者任职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离职者半年内也不得转让。记名股票可背书转让,无记名股票购买时即完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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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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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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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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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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