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解除协议需要满足的条件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是需要在制定合同时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是需要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都愿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伙人退伙的条件是哪些
合伙人退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
(七)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八)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九)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十)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如下: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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