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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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

一、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是何时

普通合伙协议一般是自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如果是附条件的合伙协议,条件达成时才会生效的,附期限的,期限届至时生效。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合伙的债务应该怎样规定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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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合伙企业的具体名称和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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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想要开一个木雕厂,因为自己手里的资金有限,所以就找了一个合伙人一同出钱建厂,同时签订了一份协议,请问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二、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创业途中随着事业的发展,个人的经济实力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很多人这时会考虑与他人合作,合伙协议是合作的书面形式,那么签合伙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作伙伴的职责。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二)明确合伙投入比例利润分配方式。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开始双方根据各自的合作资源作价而产生!因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关系,也要书面明细清楚;当然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投入也要变化,在开始的时候,就要分析后期的资金,如果一方没有融资的实力,那另一方的投入会转换成相应的投资占有股,来分配投入产出的利益。
(三)合作方的退出机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合作之间建立商业信任。法律之所以设立合伙制度,就是为了个人资力难以达到成立公司的要求时,通过合伙加强资金联合,但是合伙的本质还是合伙之间比较强的人身信任。
以上就是对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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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伙协议,只有拆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协议是指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合伙有关事项形成的契约。现实中,合伙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也不排除口头协议形式的存在。书面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明确,自然比口头协议更易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口头合伙协议效力如何 严格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都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订立,这也是有利于保护各合伙人的权益以及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口头协议也并非当然无效,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对各合伙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只是一旦有一方否认协议内容,又无法有效举证,口头协议的内容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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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1、合伙企业的具体名称和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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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车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购车协议书》范本 合伙购车协议书 甲方:梁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叶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一、 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甲乙双方于2021年__月__日共同出资购买品牌为进口中联,汽车泵车辆一台牌照号为 鲁NA7558(以下简称为合伙车辆),该车发动机号: _______,底盘号:_________ ,合伙车辆价款为280万元加上挂牌、购置税、首次购买车辆保险费总价款为318万元(全款),现在系按揭购车(月供8万两年付清)。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二、 双方首付款出资共120万元,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 甲方首付款出资80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即百分之六十六点六六);乙方出资40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即百分之三十三点三三),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日后在收益中承担合伙车辆的按揭价款本息,也按上述份额获得收益。 2、双方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以甲方名 义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3、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 4、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双方同意于合伙车辆正式开始运营时,由双方各自记录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并于每月31日前双方核对账目,以确定合伙车辆的经营利润并由双方按投资份额进行分配;若当月双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双方按各自的比例承担亏损。 三、 以下事项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 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其权利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车辆的产权归属问题 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 五、 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 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提讼。 八、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_____(签章) 年 月 日 合伙人乙方:_____(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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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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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
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
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如何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
2、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3、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4、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
5、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
6、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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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
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
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如何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
2、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3、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4、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
5、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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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所以我建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调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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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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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合伙合同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伙协议是常见的一种商业契约,由于涉及的当事人不止一位,所以在这方面的纠纷也很频繁,关于纠纷的诉讼也十分多见,的小编将通过法律依据,在合伙协议如何解除的问题上,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您解答疑惑。
一、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协议如何解除目前我国调整合伙纠纷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一般来说退伙有两种方法:
1、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的约定,当退伙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要求对方退伙。
2、可以诉讼到要求对方退伙,诉求合理,则可以退出合伙。
3、关于要求对方退出后的赔偿问题,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诉讼到。如果诉讼到的话,首先会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赔偿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就需要举证实际由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上述内容是小编对于合伙协议如何解除这一问题的解答,综上可看出,由于合伙协议极易造成纠纷,最好在订立时就约定好详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实在需要接触,最好是能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诉讼到,会造成一定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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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口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当前学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证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说,持具体行政行为说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关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多作出的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相关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便实现法律救济。二是证据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既然基本法律已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应当是从立法的角度对该性质进行的判断,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无疑。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那么究竟属于哪种证据形式,目前学界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部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1号),该批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公文书证。这是因为,该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更不同于一般书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它是由特定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制作,当属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因此其符合勘验笔录的特征。笔者同意公文书证说。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立场。
人民在办案实务中,关于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立场,主要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注重审查型,即坚持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审查。主要理由有二: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起的只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正是基于此,目前此类注重审查型已成为人民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基本类型或基本走势。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怀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等认定的法定文书,具有客观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且法律已明确规定其不具有可诉性,当然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使用。认定书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精通法律但却不精通技术鉴定的法官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不现实的。此类型虽然并非民事审判之主流,但却由于认证编差引发案件误判,导致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新,甚至启动再审机制纠错。作为一种司法教训,民事审判法官须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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