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非法经营罪量入罪金额是可能为二万元、五万元、亦或者也有可能为二百万元等。
(1)若是因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量。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量。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量。
二、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吗?
1、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
行为犯和结果犯属《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形态的区分,但《刑法》对非法经营罪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属行为犯,进而以行为犯的既遂标准认定连某的行为已属犯罪既遂,其法律依据难称充分。
2、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是一个包括收购、运输、销售等一系列行为的复合行为,其核心在于销售。
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在于控制“卖”,如非法烟草制品尚处于生产、运输途中,其只是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一种可能的潜在威胁,只有当其进入交易和销售环节,才会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实质上的危害。将违法运输卷烟后果与违法生产、销售卷烟所造成的后果等量齐观,不做任何区分,难以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三、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营业机会。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经营罪则不需要,另外行为方式也有诸多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罪则是一般主体且可以是单位。
若是想要实施经营行为,在具体实施此类行为之前,最好先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阅读此文后,如果依旧对上海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