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形式有什么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结合“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欺骗”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冒名顶名”贷款。
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
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如下:
1、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骗取贷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欺骗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对“欺骗手段”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如行为人编造虚假的资信证明、资金用途、抵押物价值等虚假材料。
2、在客观上骗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金融票据。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3、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以上损失。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形式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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