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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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

2、控告权;

3、申诉权;

4、参与权;

5、回避权;

6、申请权;

7、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8、请求抗诉权;

9、申诉权;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如实向公安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3、遵守法庭纪律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案件要是报假案会有什么处罚的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案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什么人不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人民陪审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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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问题解答如下,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
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了婚外情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甚至极有可能成为“银样蜡枪头”,好看不管用。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有的同志认为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应另外诉讼。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如因为第三者的关系,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遗弃和暴力行为,因其并非是第三者的直接侵害行为,而只是配偶一方的单独侵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也就根本不应该参与诉讼。只有共同侵权,第三者才与义务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成为赔偿主体加入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当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存在另案问题。
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但是上面没有公章包括信封上也没有 是真的假的?
[律师回复]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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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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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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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芳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名有线电视维修工作人员,2004年8月3号下午两点多我们在本镇上一个村子里搞维修工作。一位年轻人拦住我们的车子说:为什么不给我修,我的同事对他说你们村的变压器烧毁了电路不正常。他说:你再说一遍。我又重复了一遍(事发前我们没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在场有许多证人)。结果他二话没说就几拳打在我的眼上,我就跳下车子跟他抱在一起,这时他村子里又来了好多人一起把我打的遍体是伤。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在法院是我怕弄不出好结果就答应只拿了38000赔偿费。我是城镇户口光赔偿费就接近38000元,医药费接近8000元,律师费1000元。当时一切经过我的领导都在场。事后领导说我是跟第三者发生的事件,跟单位没有关系。也不给我一点补助。在我再三的崔问下,单位领导只答应给我补偿3000元。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属工伤?我还有权向单位索赔吗?如果是工伤我还有权申请工伤吗?对于这种人身伤害纠纷事件,单位应向受害人行使哪些义务,受害人都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你被打的原因不是因为你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构成工伤.问题是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的时效,很难被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如果不按照工伤对待的,单位应当给受害的职工按照一般医疗保险的标准报销医疗费用,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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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话语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话语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路人身侮辱的做法,有权提议申述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濒临危险的,能够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判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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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当事人订立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至时,合同终止。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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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当事人订立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至时,合同终止。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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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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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中的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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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而且还有权利义务关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严重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剥夺其继承权,使之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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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话语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话语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路人身侮辱的做法,有权提议申述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濒临危险的,能够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判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漏掉或者差错,有权提议增加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不到18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做法而遭到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议。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判定意见的内容,能够申请增加判定或再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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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起诉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可以不想起诉嘛?
[律师回复]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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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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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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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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