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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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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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如何认定

一、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如何认定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认定方式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期限

违约解除合同期限法律规范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故此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违约导致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那么需要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提出请求,当然,此期限也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合同撤销合同解除有下面几点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如果出现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订立明显不公平、一方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订立合同这三种情况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而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等;经过对比可以发现,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是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

2、权利的行使期限不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

3、合同效力不同: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思是可以看作合同没有存在过;如果合同被解除,那么解除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还是有效的,只是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用继续履行合同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如何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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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消灭合法吗
合同解除权可依法消灭。若解除权享有者未及时行使,权利将消失。法规无规定或协议未约定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约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行使,权利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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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引起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留置权,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留置权不复存在。
二、引起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一)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结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但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误甲工厂对于其客户的义务履行,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结果不堪设想。此时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乙工厂接受的话就可以消灭留置权。甲工厂可以取回货物交付给客户,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可以获得货款,用来支付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转。
(二)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2、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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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消灭合法吗
合同解除权可依法消灭。若解除权享有者未及时行使,权利将消失。法规无规定或协议未约定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约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行使,权利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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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事由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之债消灭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权消灭。保证之债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2)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由于保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证人一般只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一旦转让,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与新的债务人并无信任关系,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允。因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5)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是个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债务归于消灭。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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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消灭合法吗
在法律范畴中,若有相关条款明定或双方自行协商设定了解除权之行使期限,若期限届至而当事人未能行使此项权利,则该项权利将会失效。倘若,法律并未对此予以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解除权之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得知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算起,在一年之内若尚未行使,或者在对方以适当方式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那么,该项权利也将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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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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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补交租金出租人的解除权是否消灭?
承租人补交租金出租人的解除权就算消灭,因为承租人支付租金,就表明双方的租赁关系是继续存在的,但是如果此时出现其他法定解约情形,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改建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等时,出租人仍旧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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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的时间为
[律师回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
首先必须是的,
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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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解除权消灭后合同是不是继续履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解除权消灭后合同是不是继续履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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