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什么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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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什么要求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什么要求

一、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什么要求

关于被收养人,《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此看出,只有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也就是被收养人只能是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是什么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三、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要求养子女支付抚养费

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什么要求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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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3、另外,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系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上述的三个特征是辨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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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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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停留360天,若中途回国,回国期间的时间,不算人360天内)。无论怎么算,就是你结结实实在国外待够360天。不管你中途回来过几次,回来多多久,总而言之就是把你在国外待的每一天都累加起来,大于或等于360天,如果没有,就失去资格。
2.获得中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
3.入境回国日起,2年内提交落户申请。意思是从你回国那一天起,一直到你收到留学服务中心通知,把落户材料交到留学服务中心的那一天,间隔不能超过两年。
4.提交申请前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好,是否单位有落户资格,落户资格又是否给你,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落户资格的。举个例子,一般情况下企业有2个名额,对于大型企业人数较多的的,数量会有所上升,比如银行或者证券等行业。公司每年留学落户是有名额限制的,一般是2-3人。切记,入职之前一定要问清楚自己排到第几个。
5.与在京用人单位 已签订劳动人事关系,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以上,并且参加社保。需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方有资格提交申请。原则上,帮你落户的单位必须是你归国之后到北京的入职的第一个单位。
落户流程:
1.学历认证。所有的落户申请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学历认证,如果还没有认证的同学,可以自己在网络上查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找好接收单位,和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按照用人单位性质依法聘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3.档案转移。这一步会稍微麻烦一些。如果是出国前已经将档案转移到留服的同学就不用担心了。如果是回国后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儿的同学,可以回想一下出国前最后一个就读院校或者是就业单位。找到存档单位后,准备材料去留服开具调档通知单。具体的清单,可以查询留服中心网站。递交材料时,留服会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个人注册。单位预约材料递交时间。也就是到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注册。同时单位通过数字证书在系统中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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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死亡是否就自动解除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
收养人死亡不属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所以收养人死亡是不会自动解除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的。同时根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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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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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及伤残系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及伤残系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C1×()(≤
10,
1,
2,
3,多处伤残)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a≤10≤100。
其中: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
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为30。
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a≤10≤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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