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规定百分比;
4.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二、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有什么
法律对于股权内部转让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如果限制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对此法律规定,关于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注意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有什么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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