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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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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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债务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合伙人债务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我国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什么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对于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劳务出资。

因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可能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减损,危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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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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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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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合伙制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合伙制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 99 %,但不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限合伙人(又称为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出资仅为总投资的 1 %,负责基金的实际运作,对投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在项目产生收益后,先归还投资人的投资,超过基本收益的部分,无限合伙人可以分得 20 ~ 30 %。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经营运作,并且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及债务承担责任。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专家,则直接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并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合伙的一般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合伙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这就是所谓的税收透明。当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并取得盈利时,它无须缴纳所得税、利得税或其他税。换言之,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每一个投资者在税务上被视为直接投资于风险企业。当风险企业赢利并向风险投资基金分配利润,或者风险投资基金出让所持风险企业的有价证券获得资本利得之时,即视为投资者本身取得该利润,投资者应就其取得的相应部分利润缴纳所得税等。可见有限合伙架构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能够避免重复纳税,从而大大降低了基金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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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二)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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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主要有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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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博白县律师蓬江区律师新泰市律师香洲区律师赣榆县律师涿州市律师荣县律师新会区律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壮大,合伙企业也在逐渐增多。有限合作企业是由普通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有什么样的区别呢,那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根据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也有例外。例如有限合作人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自作主张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交易行为是此公司的行为。因此,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突破有限责任的例外,次公司不仅仅要连同

共同肩负起此笔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两名合伙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作人相关法律条约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作人为普通合作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作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作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人的区别与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作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作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作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作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作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作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3、普通合作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作人包括有限合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作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上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作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若有限合作人私自与他人或者企业进行交易,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利益损失的,有限合作人也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每一位合作人都应该遵守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咨询开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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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对于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让合伙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因为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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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2、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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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合伙怎么转为有限合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如何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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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能够用什么出资 有哪些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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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程序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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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有限制吗
如果不是注册公司,其他投资没有投资金额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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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程序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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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程序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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