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诉讼外调解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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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的诉讼外调解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是哪些

一、离婚诉讼外调解是哪些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离婚的条件是哪些

分居离婚的条件如下:

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造成的分居不构成可以判决离婚的分居情形。

二、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并且是连续满两年。如果是分居后和好,然后又分居,两次分居的时间叠加满两年的,也不构成可以判决离婚的分居情形。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区别是哪些

起诉离婚就是诉讼离婚,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的诉讼外调解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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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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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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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又称诉讼前调解,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继续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内调解又称为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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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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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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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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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与诉讼法院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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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诉讼外调解和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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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哪些诉讼外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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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诉讼外调解,离婚诉讼外调解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是什么意思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诉讼外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2.诉讼外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比较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坚持不同意见,或者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以转移到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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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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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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