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时,该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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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时,该怎样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时,该怎样认定

一、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竞合时,该怎样认定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时的认定方式:

1、如果行为人是在抢劫过程中为了达到抢劫目的杀人,以抢劫罪定罪,一般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行为人是在完成抢劫行为之后杀人的,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故意杀人罪中故意的认定是怎么的

故意杀人罪中故意的认定,具体阐述如下:

1.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2.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况。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抢劫后杀人的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时,该怎样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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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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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劫如何处罚
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中又故意杀害他人的,对于这类抢劫的案件的定罪处罚要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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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三)抢劫以后又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的,或者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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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罪怎么判刑,抢劫杀人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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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竞合是什么意思
在处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问题时,需区分情形:若被告人为劫取财物预谋杀人或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反抗杀人,应定抢劫罪从重处罚;若抢劫后为灭口、保密等目的杀人,则构成两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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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罪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罪,入户抢劫罪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1、典型的入户抢劫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
2、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
二、认定入户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1、“户”的界定(
1)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2)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2、准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城管在抢劫的时候可以杀死抢劫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群众可以对城管的行为质疑,群众可以对城管的行为进行阻挠甚至杀死。但是需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城管拿东西是正在执法,如果阻拦其行为,则是妨碍执法行为,最高治安拘留十五天。如果殴打城管,打砸城管车辆等行为,则构成阻止执行职务罪,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打伤打死,则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罪名,以故意伤害程度而定。如果打死,杀死城管人员,则构成故意罪。因杀死的是正在正常执法的公务人员,理应处以死刑。城管编制比较复杂,通常是有正式编制和劳务派遣编制(临时工)。所以如果是殴打临时工,罪名相对较轻。目前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上,都没有对政府的劳务派遣员工做出任何规定单独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执法等行为中的位置,处理方式等。也就是说在审判上,临时工很可能不算做政府工作人员,很可能殴打临时工城管不存在阻止执行职务罪。但殴打他人的故意伤害罪是一样的,罪也是一样的。城管扣押物品执法时,正常情况下应该先出示证件,然后说明扣押原因,然后对物品进行扣押。如果物品的所有者不在,只要物品摆放违章就可以直接扣押。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肯定会出现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没有必要每一次来都出示证件,没有必要反复解释为何扣押。在于所有者抢夺违章违法物品时,的确有些城管做得不对。但是小商贩又何尝一点错误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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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二者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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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死亡与故意罪的区别
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妇女罪、故意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二、抢劫罪与故意罪的区别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的犯罪,即故意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抢劫与图财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是行为人用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则是在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两者的区别如下:
故意罪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抢劫罪主观上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故意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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