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加入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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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债务加入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公司债务加入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公司债务加入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债务加入不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加入债务即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公司败诉股东要代公司偿还债务

公司败诉股东不需要代替公司偿还债务,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债务可不可以由分公司进行承担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但是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应由其法人承担,也可不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不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不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可不可以解答您所面临公司债务加入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不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可不可以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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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入新股东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加入新股东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中要加入新股东的这种程序,主要是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新股东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首先原股东要召开股东会,对新加入的股东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然后与新加入股东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出资金额、占股份比例、认缴资本、出资时间等内容,注意增资后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增资到位后办理验资,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增加新股东,但是注册资本不变。我们在日常事务中最常见的就是股权赠予或者股权代持,如果有转让或赠与、代持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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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加入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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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参加表决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不参加表决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本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股东不参加表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本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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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参加表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本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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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参加表决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本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公司股东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是否属于债务加入
[律师回复] 【案情】  吴某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吴某某等三兄弟。2015年3月24日,邓某将40万元借给某公司,某公司同日向邓某出具加盖财务专用印章格式借条一份,吴某某及妻子黎某某均在借条上签字。2017年3月29日,邓某向提讼,要求某公司、吴某某、黎某某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某某辩称,此款为某公司所借,且在2016年4月24日,某公司(甲方)与邓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有某公司自2016年5月24日起,每月还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内容。在此协议书上,甲方(代表)签字人有吴某某兄弟三人,乙方(代表)签字是邓某。故此,债务主体已发生变更。此《还款协议书》签订后,某公司按协议偿还部分款项。如果要个人承担责任的话,应当由吴某某兄弟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三兄弟是某公司股东,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2016年5月24日,某公司及吴某某三兄弟与邓某签订《还款协议书》,某公司及吴某某三兄弟向邓某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该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及吴某某三兄弟已按协议书约定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故此,吴某某三兄弟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的行为,性质上应视为吴某某的另外两个兄弟的债务加入,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向邓某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的这一行为是作为某公司股东的履职行为,并不构成债务加入。故此,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首先,此《还款协议书》签订双方当事人名称为:甲方某公司,乙方邓某。即表明此《还款协议书》所指向的对象是十分明确的,即指某公司与邓某二者之间,不涉及
第三方。  
其次,《还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向邓某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等,其中并不包含任何将40万元债务转移给
第三方(吴某某三兄弟)、由第三方(吴某某三兄弟)承诺来履行的意思表示,即《还款协议书》既不存在债务的共同加入、也不存在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  再次,吴某某兄弟三人签名的位置是“甲方(代表)签字”处,此行为仅表示三人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代表某公司共同与邓某签订《还款协议书》,表示某公司将如何分期履行债务。吴某某另外两个兄弟的在“甲方(代表)签字”处签名,是作为某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重大事务的共同参与而已,这显然是一个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不发生将40万元借款由某公司三个股东个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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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国庆节上班后,需要开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公司股东入股事议。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入股股东会决议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入股股东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作出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入股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东不参加公司表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本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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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注入资产股本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通过我们国家的股东投入资金来进行增加的。我们国家的资本是存在着资本相对稳定性的,但是如果对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话,可以通过向有关机构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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