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房子赠与孩子是否能够撤销
夫妻对子女的房产赠予是否能够撤销要看具体情况,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房产赠予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1、夫妻双方单独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这种赠予是可撤销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夫妻赠与子女房产,未过户是否能撤销
夫妻赠与子女房产,未过户且未进行公证的,能够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能够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如果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能撤销。
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够否定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原因是:
1、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
2、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协议中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单独存在,如非出于双方协商离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会单独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3、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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