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合同中的哪一些免责条款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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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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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合同中的哪一些免责条款无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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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合同中的哪一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中的什么免责条款无效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合同中的哪一些免责条款无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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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包括: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标的物的相关情况、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的相关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等,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两种,一种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另一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具体的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哪些免责条款无效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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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1、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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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在此类格式合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就当然有效,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乃至任何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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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帮我舅舅的公司处理一些关于合同的事项,我想问一下,合同无效的免责具体是怎么样的呢求解答
[律师回复]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和解协议中的减免和还款金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借贷双方经常会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对还款的数额、时间、利息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对于双方结算后将本金、利息作为新的借款金额并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进行了规定,确认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中对还款数额进行减免的情况没有法律规定。对此纠纷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双方对还款数额进行减免,实际是赵某对己方利益进行的部分放弃,其目的是催促李某还款。但是,李某并未遵守协议约定,对减免的数额也没有按期偿还,此时如果还要求赵某遵守减免协议的约定,有失公平,故李某应按初始借条还款48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对还款金额进行了变更,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都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金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李某应当按新的和解协议还款35万元。应该说,采纳哪种观点,还得看和解协议的具体约定。具体说来:如果协议中出现“如李某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35万元就应当偿还48万元”的约定,则李某应当还48万元。本案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故双方应遵守和解协议,李某应偿还的数额是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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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安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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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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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该具备哪些免责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销售者的瑕疵责任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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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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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免责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在此类格式合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就当然有效,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乃至任何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我国没有采用。
二、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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