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根据不同情形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是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但是,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具有以下情形能行使: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法定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理由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包括对父母的赡养、夫妻之间的扶养以及对子女的抚养,不仅包括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也包括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其次,受赠人需要有一定的扶养能力,有义务不代表有能力。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发生上述三个法定事由(没有兜底条款),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从而规制受赠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任意撤销权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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