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判决书一般是不公开的。对强奸罪的判决会涉及到个人隐私,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第四条
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中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不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不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二、强奸罪能不能判缓刑
强奸罪一般不会被判处缓刑。因为强奸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强奸罪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对,判处缓刑对社会危害性也大,这显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以一般不会被判缓刑。
除非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才会被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不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强奸罪能不能提高判刑
犯强奸罪的,成立加重情节的需要提高判刑。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人以上)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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